本文转载自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www.nwccw.gov.cn)
原文链接:http://www.nwccw.gov.cn/2018-08/14/content_218467.htm

阅读提示 近日,《跨性别者性别认同的法律承认——中国相关法律和政策的评估报告》发布。报告显示,跨性别者在生活中面临如下挑战:必须做完性别肯定手术才能修改身份证上的性别,变性后难以修改学历、学位证书上的性别,教科书存在对跨性别者病理化污名化现象,公共设施未顾及跨性别者的需求,跨性别者的性别认同与性别表达受到歧视等。希望中国相关法律和政策不断进步,促使跨性别者的境遇得到全面改善。
■ 刘明辉

  “不让任何人掉队”是2015年联合国通过的可持续发展目标的一个重要承诺。联合国开发计划署曾和亚太跨性别网络联合发起一个区域性项目:评估中国、孟加拉国、印度、尼泊尔、巴基斯坦、菲律宾、柬埔寨和泰国关于性别法律承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2016年,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委托笔者撰写《跨性别者性别认同的法律承认——中国相关法律和政策的评估报告》。报告历经三年,在三次圆桌会议的基础上得以完成,于2018 年8月6日发布,有如下几大发现。

  必须做完性别肯定手术才能修改身份证上的性别

  本项目的研究领域为中国跨性别者(包括女跨男、男跨女和性别酷儿)性别认同的法律承认及保障相关人权的法律和政策条款及其实施状况,包括仲裁裁决和法院判决。相关文本分析结果显示中国法律中尚无“跨性别”一词,现有部分政策直接涉及跨性别者。例如,《性别重置技术管理规范(国卫办医发〔2017〕7号)》要求 “手术对象提供已告知直系亲属拟行性别重置手术的相关证明”“年龄大于20岁”且“未在婚姻状态”等。此类规定曾导致渴望变性者由于直系亲属不同意而无奈选择“自宫”却仍然不能改变身份证性别的悲剧。

  目前女跨男手术尚不成熟。变性手术不仅条件严苛,而且费用昂贵,且全部自费。跨性别群体希望能像阿根廷、丹麦、马耳他、爱尔兰、挪威、法国、比利时、英国、美国加州等国家和地区那样,无需经过变性手术即可改变身份证上的性别。

  在实现此理想目标之前,应当修改申请变性手术的条件,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删去“未在婚姻状态”,不再要求“患者提供已告知直系亲属拟行变性手术的相关证明。”并将年龄要求降为年满18岁,未成年者须监护人同意。

  变性后难以修改学历、学位证书上的性别

  目前高校无权按照变性人的申请变更其学历、学位证书上的性别,导致申请人的文凭得不到雇主的认可。因为其难以证明:虽然转换性别之后的身份证与文凭标注的性别相异,但文凭持有者乃是同一个人这一事实。因此,这些人在工作场所受到严重歧视。

  参考世界其他国家,例如美国,其文凭并无标注“性别”这一项,但并不影响持有者在应聘时证明自己的学习背景、专业知识和技能层级。在文凭上标注“性别”的做法尚未变革前,应当立法授权学校根据跨性别者身份证上的性别信息更改已发文凭上标注的性别及姓名。

  教科书存在对跨性别者病理化污名化现象

  目前中国并无将科学的性别认同和性倾向相关知识纳入教学大纲及教材的规定。相反,高等教育所使用的部分教材中存在大量歧视性别少数群体的内容,对跨性别者病理化污名化损害了其名誉权和人格尊严。某高校甚至剥夺了跨性别考生进入博士学位复试的权利以阻止他们进入本校的博士项目就读。

  其实,这个群体有许多身心健康的人才,其性别认同并无纠结,而是顶着来自家庭、学校、单位的巨大压力顽强地坚持做回真正性别的自己。将跨性别者一律视为病态,这既不科学,也缺乏公正性。

  在访谈中,我们发现一些父母试图或强迫将其子女送入心理咨询机构进行强制扭转治疗,以解决子女不符合原生性别认同和/或性取向的问题。现实中存在的使用电击等扭转治疗手段伤害跨性别者身心的现象亟待消除。根据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我们希望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发文,禁止任何机构和个人对跨性别者的强制矫治,禁止心理咨询师损害所有性少数群体的人格尊严。

  我们也希望教育部要求教材编写增加多元性别及其平等权利的内容。在校园存在针对跨性别者的校园歧视甚至霸凌现象,亟待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性别平等教育法》,禁止一切形式的歧视跨性别者的行为,尤其是针对跨性别者的暴力,规定学校预防和制止此类行为的义务及其不履行此项义务的法律责任。

  公共设施未顾及跨性别者的需求

  按性别分室住宿的浴室、救助居所、监狱、公共厕所等公共设施未顾及跨性别者的需求,跨性别者在公共场所如厕常遭遇尴尬。例如,男跨女的圈姐(化名)曾因在商场如厕发生纠纷而被传唤到派出所,被警察无端训诫了1个多小时。当时她身着裙装先进入女厕,被质疑不是女性而不得不退出;转身进入男厕,又被清洁工举报为女性闯入男厕。警察不由分说即羞辱她不男不女,令圈姐感到十分愤怒。

  为了解决跨性别者在公共服务领域如厕难的问题,希望民政部发文设置性别中立厕所。包括学校、车站、运动场、展览馆、政府机关、收容机构、看守所及监狱等公立机构,均应设置性别中立厕所。在救助站和自然灾害救助安排临时居所时,也应当为跨性别者提供选择自由和安全空间。

  跨性别者的性别认同与性别表达受到歧视

  某主流电视媒体曾播出了两期心理访谈节目:《穿裙子的男孩儿》。来自扬州的一位跨性别女性小方(化名)和母亲被观察员程某某盛气凌人甚至歇斯底里地不停打断。长达1小时的节目强加给小方的“不男不女”的标签和性别刻板的规训令她及其家人遭受羞辱,引发“同志”社群的口诛笔伐。

  在就业领域,跨性别群体因为无法“不出柜”而更容易受到排挤。有两位跨性别者曾谈及自己因与原生性别不同的穿着、举止而遭受辞退的经历,笔者以律师身份代理了其中一位提起的侵权诉讼。女跨男小C因男性打扮被辞退,诉其单位就业歧视获得胜诉,获赔精神损失抚慰金2000元。贵阳中院的终审判决首次宣告:“不应当因个人性别认知和性别表达,使劳动者在就业过程中受到差别对待……个人的性别认同、性别表达属于一般人格权的保护范围,对他人的性别认同及性别表达应当予以尊重。”本案被媒体广为宣传,联合国的一位独立专家曾将本案写入报告。

  2015年,跨性别社群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就业歧视法》(专家建议稿)将“性别认同”与“性别表达”列入禁止歧视的种类。全国人大法工委采纳孙晓梅和高莉两位人大代表同期提出的出台该法的议案,这部法律一旦出台,可以为跨性别者实现平等就业权提供专门而系统的保障。

  在调研中我们发现,也有企业主动将维护跨性别者平等就业权、确保工作环境对多元性别友善作为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组成部分。例如,高盛公司和IBM公司对性与性别少数员工的友好政策,包括禁止歧视和伴侣福利等规定。这些措施有助于在全社会营造一种包容、尊重、理解、互助、共享改革开放成果的氛围。希望本报告能促进中国相关法律和政策的进步,促使跨性别者的境遇得到全面改善。